全国咨询热线:
177-9185-8358 029-81122007
事故处理
联系我们
地址:西安市高新区唐延南路i都会
电话:029-81122007
传真:029-81122007
QQ:119089318
邮箱:119089318@qq.com
联系人:谢总
事故处理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事故处理

      社会的快速发展,使人们的生活节凑加快,在这种你追我赶的节凑中,无论是走路还是开车,看手机打电话比比皆是,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逐渐增大,那么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是怎么划分的呢?就此,给大家普及一下相关法律常识。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是怎么划分-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的情况:

      构成交通事故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具有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 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绝大多数是自然人,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个别情况下,法人也可以成为交道事故责任的主体。 具有交通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法人成为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情况通常有,因道路原因和车辆原因造成的事故。这时道路建设部门和车辆制造部门的法人就成为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

      (二)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 所谓违法行为,就是违反有关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 违法行为的基本表现为故意、过失行为。故意行为是以积极的态度.实施了交通法所禁止的某种行为,例如直流供油、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这是一种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的后果.而且放任这种后果发生的行为。 过失行为是以消极的念度,不积极履行交通法规所规定应尽义务的行为,它分为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过于自信过失是——种已经预见的危险,因为自信能够避免,导致危害后果发生的行为。例如跟车太近造成追尾、不注意观察情况接人、打舵避让肇事、压死拦车人等。

      (三)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违法是事故的前因,事故是违法的后果,这是宏观的逻辑关系。当然也不是所有的违法行为都一定要发生事故。例如未经年度检验的车辆在路上等信号时被追尾,未年检和被追尾之间就没有因果关系。和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核心,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构成交通事故责任的决定性要件。也就是说交通事故当事人虽有违法行为,担违法行为与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构成交通事故责任。

Copyright © 陕西德江交通事故处理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备案号:陕ICP备17022025号-1
联系电话:177-9185-8358     029-81122007 传真电话:029-81122007
联系地址:西安市高新区唐延南路i都会 邮箱:119089318@qq.com
主营项目:陕西代办理赔|陕西伤残预估|陕西赔偿款垫付陕西德江交通事故处理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动力无限
扫一扫关注我们 扫一扫关注我们
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177-9185-8358 029-81122007
手机站二维码
手机站二维码